勞動契約成立情況下,雇主不能任意終止契約,也就是不能取消錄取的意思。
就是指雙方對勞務內容、薪資福利、工作時間等皆達成共識,無論是口頭承諾還是書面承諾皆成立。
雖然說口頭承諾也OK,但我比較謹慎一點(我可是曾被取消錄取兩次過呢!
),會直到資方發出書面offer後才當成錄取,畢竟口頭承諾錄取的當下通常是相談甚歡,很少人這個時候在錄音存證的!
等公司跑完流程發送確定的書面offer,明訂工作職稱及薪資,確保雙方權益後回覆公司,即成立勞動契約,之後若被取消錄取再申訴或要求賠償會比較站得住腳。
勞工可以要求雇主:
支付工資
從流程圖中可以看到,勞動契約已經成立了,還沒有報到並不代表不用付工資,員工無法提供勞務是因為雇主單方面
不讓員工工作,所以是雇主的問題,雇主必須支付工資,並且勞工不用提供勞務。
舉例來說,公司於2/15通知勞工於3/15至公司報到,但是於2/28又通知勞工取消錄取,勞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/15-2/28之間的工資。
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、支付資遣費
又因為勞動契約已成立,雇主也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,讓勞工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,以及支付資遣費;依照新制資遣費規定,年資未滿一年依比例支付資遣費。
向雇主求償(optional)
而勞工若因錄取後搬家、拒絕其他公司之offer等,能夠提出證明,也可以向雇主求償。
細節部分可以再致電勞動部諮詢,總之如果公司只是口頭答應錄取的話,就當成還沒錄取,不要高興得太早。
發現很多人會把「錄取」寫成「入取」,實在有夠阿砸,現在人ㄖㄌ不分了嗎?
參考資料:
https://blog.104.com.tw/please-think-twice-before-sending-an-offer-letter-employers-suddenly-go-back-and-be-liable-for-compensation/
https://twworkforce.com/2020/07/23/cancel/